(I)
好不容易過了四、五年後, 我又回到這個我出生的土地。 (技術問題,所以照片日後回美再登)

我們是2000年2月22日在台灣辦理公證結婚, 因為這樣在台灣辦綠卡比較快且省時省力, 所以我就可以在婚後一個多月內就可以面試,然後四月份就可以去美國,到七月份再回來請客。在還未面試時, 一直想要飛去美國,唉!年輕人不懂事,那麼猴急。後來去美國後就很想念台灣, 所以懷孕五個月時,趕緊帶球回來一趟,不然等小孩出生後,別想了。那次回台之旅,和這次相比,真是”自由”愉快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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